吉林-长春
刑事辩护
2024-01-28
老人不知情被银行理财经理买了三级和四级风险的基金。因赔钱很多想打官司
您好,需要先看银行理财经理是否尽到提示风险等适当性义务,三级和四级风险的基金风险较大,银行将不适合的产品销售给了购买者的做法可能是违规的。但具体要结合您家老人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时做的风险评估和老人的经济水平来确定。您可以电话咨询说以下详细的情况,也可以加微信把合同发过来先看一下。 《九民纪要》第72条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卖方机构要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吉林-长春
劳动纠纷
2024-01-28
孩子在饭店干活期间,碳火中毒了,是轻度的,老板应该给出医疗费用啊,工资是不是也应该给开啊
您好,如果您孩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则属于工伤的范畴。 您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让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续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您孩子购买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吉林-长春
婚姻家庭
2024-01-28
我处个对象中间我还去见过他看过他 然后因为我过年要回家不让回总是要分手我受不了了 他说要分手还管我要钱
您好,恋爱期间的费用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小额或者有特殊含义的赠与,如转账金额为520、999、1314以及特定节日、纪念日时给予对方的财物如电子产品、价格不是很高的首饰等。对于该部分转账或者财物,另一方无需返还。第二种超出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的大额转账,可能会被视为借贷,可能需要返还。您可以具体说一下对方管您要什么钱,要多少钱
吉林-长春
劳动纠纷
2024-01-28
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范畴。您的交通事故属于同等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吉林-长春
劳动纠纷
2024-01-28
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范畴。您的交通事故属于同等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吉林-长春
婚姻家庭
2024-01-28
我母亲自杀去世,留下一些债务,需要我或者我父亲偿还债务吗。留下的债务需要我父亲或者我去偿还吗
您好,如果您母亲没有留下任何遗产,您和您的父亲是不需要偿还债务的。如果您母亲留有遗产,则以她的遗产为限偿还债务,如果遗产不够,也不需要您和您父亲偿还。
吉林-长春
婚姻家庭
2024-01-28
我想问的就是我跟我前对象在一起处对象的时候他给我花2万块钱 同样我给他也花了1万5千块钱 为啥他就能起诉我 我起诉不了他啊
您好,谈恋爱期间的日常花费属于自愿赠与,不需要返还;只有大额、或者标明借贷的转账才属于借贷,需要返还。 提起诉讼是您的权利,符合条件法院一般都会立案,为了节约您的时间成本,您可以在对方的诉讼中提起反诉。
吉林-长春
劳动纠纷
2024-01-27
您可以要求用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吉林-长春
交通事故
2024-01-27
您好,建议您报交警,然后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 树是哪里的,如果有产权单位,可以找产权单位赔偿。
吉林-长春
婚姻家庭
2024-01-27
啊 我是二婚生的女儿 现在女儿两周岁我手术做啦绝育手术孩子从生下来就是我自己看着 我头婚有一个儿子 一般这种情况会怎么判 判给女方几率大吗
您好,孩子已经满2周岁,您做过绝育手术的,孩子又一直由您看管,是会优先考虑您来抚养孩子的。但是法院也会结合您的经济水平、和您有一个儿子的情况来综合考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